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指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我国施行公司法以来,公司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这把双刃剑,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成为股东规避法律、脱逃责任的工具。为此,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确立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未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类型:
1、资产显著不足
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保持独立人格的必要条件,如果公司股东投资显著不足,则公司将失去独立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的独立人格就会受到损害。当股东投资显著不足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处所说的资产充足,不仅仅是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要求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财产与公司经营风险还要相适应。
2、滥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如果股东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公司的独立人格也通常会被否认。常见的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形有:
(1)规避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例如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义务的当事人通过新设立的公司从事合同约定不得从事的活动。
(2)为规避债务,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债务,通过抽逃资金、解散公司、申请公司破产等手段,将原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另一家新设立的公司继续经营。
(3)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欺诈。股东利用相对人对公司人格的信任,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交易,骗取经济利益。
上述情况,设立公司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通过新公司规避个人本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此时就必须必须否定公司人格,判令义务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3、公司人格形骸化
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股东与公司完全混同,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公司独立人格本来就是相对股东而言的,一旦二者混同,公司的独立人格即无从谈起。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形骸化主要表现为:
(1)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的控制,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股东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例如,公司重大处分财产的行为,本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而由某一个股东自行决定。
(2)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例如:股东与公司相互投资;股东与公司双方账目不清,持续的使用同一帐户;公司盈利与股东收益不加区分。
(3)股东与公司的业务混同,即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并而不能区分,实践中还存在具体交易由同一股东控制的情况。
(4)股东与公司的组织机构混同,例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经理等相互兼任,形成“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或者二者的经营场所、主要设备、办公室设施同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例外,只有在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债权人主张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需要提供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股东有限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