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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出资法律风险简析     胡琴


  隐名出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借他人名义出资)设立公司或持有股份的现象,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我国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的缺失,因隐名出资引发的股权纠纷愈来愈多。本文试就隐名出资问题做一简要介绍,以便隐名出资者了解并合理评估其出资风险。

  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实际认购出资的一方称为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相关材料上记载的人称为挂名股东或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一般存在内部的隐名出资协议或特殊的身份关系。根据隐名原因的不同,现将隐名出资几种不同的类型分别加以分析。

  1、为规避法律隐名出资

  由于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有一定的限制,部分投资者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就借用其他人名义投资或持股。例如外资为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的限制,借用国内自然人或法人的名义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进行投资;国家公务员为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借用他人的名义出资进行经营活动。规避法律隐名出资的另一种形态表现为,利用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借用特殊主体的名义投资。例如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条件,而隐名出资。

  这种情况下,由于隐名出资人具有规避法律的主观恶意,而且被规避的通常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因此发生纠纷后,隐名出资人请求法院认定其股东资格,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在特定的场合甚至会导致公司设立的无效或公司人格被否定,出资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为规避法律隐名出资具有较大的风险。

  2、因未办理完备的登记手续而形成隐名股东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后,公司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将股东的基本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然而,能够办理上述完备手续的公司并不多,普遍认为工商登记无关紧要,只要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他实际出资,就是公司的股东。这样的认识偏差导致许多出资人没有被有关文件记载为股东而隐名,特别是在以股权转让方式成为股东的场合更为常见。

  因记载不完备而形成的隐名股东,发生纠纷后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配合下,其股东资格一般能够得到认定。但由于未进行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显名股东在未征得隐名出资人同意的情况处分权利,隐名出资人不得以自己才是真正的股东对抗善意第三人。

  3、因不愿意或不方便公开自身情况而隐名出资

  有些出资人出于某方面的考虑不愿意或不方便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于是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设立公司或持有股权。怕“露富”是常见的原因之一。

  这类隐名出资人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要视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①隐名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隐名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出资人主张股权能得到法律的保护;②若双方未约定隐名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挂名出资人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可见,隐名出资协议与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权,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重要影响。

  虽然司法实践中某些情况下确认了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但立法至今为未确立隐名出资制度。因此,隐名出资的风险,即股东权利可能因隐名而遭受损害,必须提前加以考量。因此,要妥善签订出资协议、实际参与公司经营,防范隐名出资风险。

创建时间:20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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