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2005年6月,该公司聘请了张先生为副总经理。2007年3月,张先生辞去职务,到B公司担任总经理;张先生通过A公司的销售网络,大量销售B公司的家用电器产品。造成A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的客户大量流失,销量巨幅下降。A公司为此认为张先生和B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将张先生和B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A公司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对A公司的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了审查,认为A公司的客户名单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业信息对现代企业的生存越来越重要,看一家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就看其掌握的商业信息的价值。看某一商业信息受不受法律保护,主要看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信息
技术性商业秘密主要指生产制造方面的秘密,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案、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以及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和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刊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经营秘密指处于秘密状态的与经营或与经营密切相关的情报和信息,常见的有产品推销计划、市场占有情况、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的区域分配情况、客户名册、经营战略、广告计划、原材料价格、流通渠道和机构、企业资信情况、资产购置计划、投资计划等。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包括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和公关策略等。
二、职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客户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判断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客户信息是否属于该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要判断一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秘密性。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这要从信息的存储方式,知悉人员的数量等方面判断。一般而言,客户信息属于企业的内部资料,对公众而言,还是具有秘密性的,但是不同的案情具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应该结合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离职人员若主张该信息已经公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认定为具有保密性。
2、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手段防止外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最终能否防止信息泄露并不重要,只要合理采取必要措施,企业就尽到了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企业对已采取保密措施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3、是否具有经济性。该信息能够给双方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财产价值。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如果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企业对此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该信息就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畴,在上述案例中,离职人员在离职后使用该信息的行为,就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反之,若客户信息不满足商业秘密三大属性的要求,就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位离职人员的行为没有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本案中,如果该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那么将很难胜诉,如果该企业建立了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则一切将迎刃而解。因此建立合理完备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这方面的无形资产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律师建议】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商业秘密职能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包括总经理、各职能部门领导。
2、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对内确定哪些重要的信息需要保护,并起草商业秘密清单。
3、起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文本:包括保密制度;涉密人员名单;秘密级别划分;各职能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论文发表、产品展示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宾客参观访问制度;涉秘废品处理制度;秘密载体使用交接制度;解密制度等。
4、起草保密合同文本:包括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高级管理人员独立的保密合同;参与重大事项的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协议等。
5、对外合作中涉及商业秘密事项,可以事先要求合作对象签署保密协议。
6、组织员工学习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