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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     江 涌律师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即将生效,它的的出台,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将产生巨大冲击,为了帮助企业了解新法,我们综合剖析法条,总结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飨读者。

  一、企业有哪些权利

  (一)自主选择劳动者及用工形式的权利

  劳动合同除了一般的用工合同,还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 、承揽用工等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生产和用工岗位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用工形式或生产形式,以避免风险。但需注意“建筑、矿山等有资质要求的行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包方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劳务派遣中,如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用工单位应加强对派遣单位的联系与监督,避免上述风险。

  (二)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劳动者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如身份资料、学历、工作经验等),用人单位可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三)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用工形式;2.期限;3.薪酬;4.试用期;5.违约责任;6.集体合同。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在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加以运用。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提供专项培训和服务期限,并约定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就薪酬调整机制等签订合同,约定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等。

  (四)依法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绩效评定办法,保密及竞业限制制度、薪酬调整制度档、劳动定额制度等依法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其范围不单可包括上下关系,还可包括同事关系等,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企业规章制度中有可能会违法的东西企业今年最好都去掉。

  (五)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劳动者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得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如涉及新的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时,还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依法或依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在合同期届满或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单位可依约终止劳动合同。在具备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具有重大过错、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要求劳动者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权利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有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权利,并可在办结之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有哪些义务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未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其他损失。

  2、依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交付劳动者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可能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合同内容合法的义务(必备条款、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未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损失包括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工伤、医疗待遇损失、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用人单位除对上述损失赔偿外,尚需加付25%的额外赔偿。

  (二)依法依合同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1、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及时足额购买社保;

  3、依法依约提供劳动保护及保障劳动安全;

  4、依约提供劳动条件(岗位、地点)。未经双方协商变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否则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5、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制订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等时,不能因劳动者性别、工龄、是否劳务派遣员工、临时工等而歧视对待。

  (三)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合理合法的义务

  1.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依法定程序制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非过失性辞退;

  2、经济性裁员;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约;

  4、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满足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破产、提前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依法延续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得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如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女职工“三期”、法定医疗期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离岗未检查、职业病诊断观察期、工伤致殘、在本单位滿15年且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理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延续至上述情形消失为止。否则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须按正常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后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否则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创建时间:20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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