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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

来源:顺德劳动律师网 整理:顺德劳动律师网 2008-4-20 19:34:46 点击:

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未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损失包括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工伤、医疗待遇损失、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用人单位除对上述损失赔偿外,尚需加付25%的额外赔偿。

(二)依法依合同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1.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及时足额购买社保;

3.依法依约提供劳动保护及保障劳动安全;

4.依约提供劳动条件(岗位、地点)。未经双方协商变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否则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5.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制订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等时,不能因劳动者性别、工龄、是否劳务派遣员工、临时工等而歧视对待。

(三)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合理合法的义务

1.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依法定程序制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非过失性辞退;

2.经济性裁员;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约;

4.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满足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破产、提前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依法延续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得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如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女职工“三期”、法定医疗期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离岗未检查、职业病诊断观察期、工伤至殘、在本单位滿15年且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理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延续至上述情形消失为止。否则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须按正常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后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否则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佛山律师江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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