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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

来源:顺德劳动律师网 整理:顺德劳动律师网 2008-4-20 19:34:46 点击:

文/江涌 律师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2008年1月1日即将生效,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巨大冲击,为了帮助企业了解新法,我们综合剖析法条,总结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飨读者。

一、企业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劳动者及用工形式的权利

除了一般的用工合同,还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 、承揽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生产和用工岗位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用工形式或生产形式,以避免风险。但须注意“但不适用于建筑、矿山等有资质要求的行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包方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劳务派遣中,如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用工单位应加强对派遣单位的联系与监督,避免上述风险。

(二)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的权利

另外,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劳动者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如身份资料、学历、工作经验等),用人单位可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三)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用工形式;2.期限;3.薪酬;4.试用期;5.违约责任;6.集体合同。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在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加以运用。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提供专项培训和服务期限,并约定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就薪酬调整机制等签订合同,约定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等。

(四)依法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绩效评定办法,保密及竞业限制制度、薪酬调整制度档、劳动定额制度等依法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其范围不单可包括上下关系,尚可包括同事关系等,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致单位重大损失及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真正劳动关系的规范最主要的还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法》只管上下关系,同事关系不管的,企业规章制度里面可以规定同事关系。其实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和《劳动合同法》是相关的,比如说刚才提到过的严重违纪或者叫严重违规,你在规章制度里面列了多少,还有终止的情形等,这些都是与《劳动合同法》有关。那么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有可能会违法的东西企业今年最好都去掉。

(五)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劳动者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得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赔偿违约金等。如涉及新的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时,尚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依法或依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在合同期届满或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单位可依约终止劳动合同。在具备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如劳动具有重大过错、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要求劳动者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权利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有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权利,并可在办结之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义务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未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其他损失。

2.依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交付劳动者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可能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合同内容合法的义务(必备条款、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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