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劳动律师网

顺德劳动律师网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顺德劳动律师网 > 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 正文

解读: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来源: 整理:顺德劳动律师网 2008-5-4 11:41:30 点击: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例如,我国国庆节的法定假日为三天,如申请人于9月29日星期一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认为其所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在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内,则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为9月30日到10月9日。其中除去了国庆节的三天假日和周六、周日两个公休日,包括了五个工作日。

本条中的法定节假日主要是指可能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程造成影响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节假日在我国还包括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为: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般不会影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进程,如果本条规定的“五日”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包含了这一部分节日,不会影响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的计算。

(三)不予受理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仲裁是申请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就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便于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拖延了时间,使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超过了五日没有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当事人即可以就劳动争议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法没有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作出规定。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推荐文章                                                          对本文发表评论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驻站律师

王朝晖律师
王朝晖律师【介绍】

Copyright By 顺德劳动律师网 2007-2008 网站首席律师:王朝晖律师
联系电话:0757-22369388  传真:0757-22682832  Email:sitestore@126.com
主办: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  本站律师办公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良路71号投资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