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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

Posted at 2009-5-21 by 顺德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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