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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

Posted at 2009-7-21 by 顺德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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