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管理 |
| [留言分页] |
liuyan
2008-10-6 17:20:18 |
|
||
| [版主回复:] | |||
|
协民律师 |
就你所表述的事实判断,应当补偿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但金额差别不大,你可以请律师代理你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代理费的问题应当考虑清楚,如果用人单位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你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办理,请直接去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 | ||
小小
2008-10-6 15:29:17 |
|
||
| [版主回复:] | |||
|
协民律师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不同意,如果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年资工资"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节假日加班计算加班费. | ||
liuyan
2008-9-29 10:50:21 |
|
||
| [版主回复:] | |||
|
协民律师 |
"但只要求单位按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半个月时间的标准支付。'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总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支付的标准就是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很大区别,至于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 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sss
2008-9-25 21:40:08 |
|
||
| [版主回复:] | |||
|
协民律师 |
既然政府部门已出面解决问题,请你去相关部门咨询,通常处理类似问题确实需要很长时间,最好耐心等待. | ||
计小姐
2008-8-20 10:03:25 |
|
||
| [版主回复:] | |||
|
协民律师 |
索赔很困难.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sss
2008-9-22 21:25:37 |
|
||
| [版主回复:] | |||
|
协民律师 |
不好意思,你的问题问得不是很清楚. | ||
小黑
2008-9-20 23:39:10 |
|
||
| [版主回复:] | |||
|
协民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为:2008年2月1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 | ||
小伟
2008-9-19 17:26:16 |
|
||
| [版主回复:] | |||
|
协民律师 |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帮你补买社保,购买社保费用由你与用人单位按比例各自承担. | ||
小刘
2008-9-18 11:47:33 |
|
||
| [版主回复:] | |||
|
协民律师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
|
| | 管理 |
| [留言分页] |
| [留言搜索] |
顺德劳动律师网 www.xiemin-lawyer.com/cn/ 版权所有
Asp guest book (SS)1.19 Powered by MJ PC Lab 顺德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