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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企业挖“墙脚”的企业,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整理:顺德劳动律师网 2008-4-27 16:44:01 点击:

这里的企业“挖墙脚”是指,用人单位招聘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范围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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