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按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根据工伤的轻重情况,工伤医疗期一般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护理费依上述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到4级的,享受以下待遇:①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②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③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④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费。⑤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退休金。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①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本人6至16个月工资。②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降低部分的90%。③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④伤残程度被评为5级和6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0%的伤残抚恤金。⑤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级,职工本人愿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职工因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若企业实行了工伤保险,则其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若企业未实行工伤保险,则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