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本身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从而导致这些内容无效。下面,我们对这些常见的内容一一进行解析:
一、暗箱合同: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往往用的是已经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劳动者只能选择“是”与“不是”。有些用人单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便只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致合同中出现很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如“女职工在入职两年内不得怀孕”。此类的格式合同,谓之暗箱合同。
律师提个醒:此类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二、押金合同:押金和压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小张在会计公司找了份财务的工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向公司交10000元的押金并压身份证。这就是典型的押金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显然,法律是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扣押证件的。
律师提个醒:押金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三、卖身合同:造成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卖身合同,即是失去自由的劳动合同。往往在这类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诸如“入职两年内不得跳槽”,“上班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5分钟”,“下级在任何条件下要无条件服从上级的安排指挥”此类的内容,这些条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难看出,对卖身合同中的“卖身”条款,不但法律不予以支持,劳动者也有拒绝的权利。
四、生死合同:任何人无权约定别人的生命权利
生死合同,典型的如某建筑企业规定的“签订本合同后,生死在天,工人的生死一概与本公司无关”,“工伤概不负责”,这些条款也是违法的。
五、阴阳合同:劳动仲裁倾向于“阳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阳合同,即是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签订、供检查备案的合同;一份是阴合同,是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私底下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此种合同权利义务极不平衡,用来约束劳动者。
律师提醒:劳动仲裁以“阳合同”为依据,“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但不能成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反而还可能会导致劳动行政部门追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