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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整理:顺德劳动律师网 2008-5-16 10:06:18 点击:

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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